案情简介:杨女士由于孕后反应比较厉害,早上起不来经常上班迟到,周围的同事多是同性,年纪又都比她大,作为过来人都很体谅她,还帮她打遮掩护。原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谁知上周人事部门通知杨女士,说根据考勤卡记录,她最近6个月累计迟到51次,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准备辞退她。听到这个消息,杨女士难以接受,不是说用人单位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吗?公司辞退她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专家点评: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保护不是无原则的,大肚子不等于铁饭碗,“孕期”并非一定不能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由于杨女士迟到次数太多,的确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如果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广大女性朋友一定要正确认识法律对“三期”女工给予的特殊保护,特殊员工仍是员工,法律的保护必须以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前提,切不可因为自己处在特殊时期就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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