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老师对女童性侵的新闻总是会牵动家长和社会的热点关注,在网络舆论上掀起一阵阵关于关注猥亵侵害孩子的热度。其实,对孩子尤其是女童的猥亵侵害一直都存在。
一、侵害数据汇总
据统计,2018年法院共宣判猥亵儿童判决书631件,涉及210座城市(及乡村),908名受害者和634名施害者,最小的受害者年仅2岁,其中受害者中女童占比超过90%。根据《关于儿童性侵的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2018年第4期,案例报告总第7期) ,江苏省的儿童性侵案件在1000例以上,总占比分别为7%,侵害自1991年至2017年呈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至2017年增长速度较快,尤其在2013年至2014年增长迅速。2017年至2018年数量有所下降。其实,现实中发生的猥亵侵害数据远远大于631起,很多偏远地区人们法治意识薄弱,或被保守落后思想禁锢,很多发生被猥亵侵害的家庭选择私下解决或沉默以对。
二、熟人关系侵害案中师生关系位列第一
事实上,在被报道过的多起猥亵案中,向幼儿伸出魔爪的正是身边的“危险熟人”,老师也在其列。“女童保护”组织数据,有明确表示熟人关系的侵害案中,师生关系占27.33%,位列第一。当老师也成为对幼儿实施猥亵侵害的凶手,我们的孩子还能相信谁?他们的安全该如何得以保证?
在近日的网络媒体报道中,江苏盱眙55岁小学教师,扬州一中学52岁男教师,南通如皋一男教师教师均涉嫌对女学生实施猥亵侵害行为。如此高的曝光率让我们担忧在那些阴暗的角落,还有多少我们未知的魔爪残害了我们的孩子。
三、我国司法对“性侵儿童”的定义及刑罚
关于“性侵儿童”的定义,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界对儿童性侵犯罪的定义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18岁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威逼利诱下,卷入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性活动,或在非知情同意情况下参与性活动属于性侵儿童。也有观点认为结合我国刑法的精神,可以将性侵儿童界定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男童、女童)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手段,以暴露生殖器、观看色情影像、触摸、奸淫、猥亵、口交、鸡奸、器具性交、强迫(引诱)卖淫等方式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设立性侵儿童犯罪的独立罪名,与性侵儿童相关的罪名有五个,分别为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已分别被取消。在儿童性侵案涉及的五个罪名中,猥亵儿童罪最多,有9628例,总占比47%;其次是强奸罪,有8919例,总占比43%;奸淫幼女罪有1412例,总占比7%;引诱幼女卖淫罪有329例,总占比2%;嫖宿幼女罪有292例,总占比1%。但查阅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我们发现,猥亵儿童罪的刑罚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弥补受害人和家庭所遭受的伤害,而且对于从事教育等特殊行业人群也没有响应的加重惩戒措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
四、应对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对象不包括男性,性侵男童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处罚,没有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不利于对男童的保护。二是我国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单一,对于一人性侵多名儿童、多次性侵儿童没有明确区分量刑区间,难以使罪犯得到应有惩罚。三是我国刑法对教师、校车司机、辅导机构人员等容易接触幼童等行业人群实施猥亵侵害行为未有加重刑罚措施,建议增加并对该类人群刑满释放后实施相关行业禁令5至10年,再犯者按重罪处理,行业禁令终身。
2、加强性教育。儿童由于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没有自卫能力,容易受诱骗,仅靠法律的严惩施暴者并不能完全阻挡伸向孩子的魔爪,他们需要家庭、社会和学校共同保护。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教育课程,教授儿童与其年龄相符合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家长应该突破内心的传统观念,适当地对儿童进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警惕性,并教育鼓励他们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告知家人,别让沉默助长施害者嚣张的火焰,别让懦弱成为施害者再次侵害的武器。
3、完善相关从业人员的招录和考核机制。在儿童性侵案件中,相关从业人员借助其身份猥亵、强奸儿童的案件数量较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学校等相关教育机构应该规范教师、校车司机等易于接触儿童的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和考核体制,加强准入的资质审查,注重思想品德。同时,学校、家委会、社会儿童保护等协会组织要建立多重监督、保护机制,加强对学校区域内儿童的保护,别让学校从孩子们的象牙塔变成魔窟,别让孩子们最信任的老师变成恐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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