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维权服务 > 在线咨询 > 内容
夫妻间婚前债务是否会因为结婚而“混同”?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刘女士与丈夫是均是二婚,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开始吵闹,凑合了几年,双方终于明白,还是好合好散的好。只是经济问题存在分歧:婚前丈夫曾向她借了10万元给其父母买房子,后来成了一家,一直没认真索还。现在两人要分手,丈夫借自己的钱当然得要回来。好在借条在刘女士手里,丈夫也不否认。但他仍然不还,理由是刘女士与他有过夫妻名分,这笔债经过“结婚”已经“混同”。刘女士想知道,债务能因结婚而“混同”吗?

专家点评:“混同”这个概念出自《合同法》,它指的是:由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相关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因此而终止,请注意这里的“同归于一人”几个字,因为它们是导致债权债务“混同”的基础和前提。

 由此可见刘女士丈夫的“混同说”是错误的,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只能使婚姻当事人成为“一家”而不能成为“一人”,对外来讲他们是一个联合整体,而在家庭内部,他们还都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婚姻法规定,在经济上,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的婚前债务是不会因为结婚而“混同”的。刘女士丈夫的“混同说”,不是出于无知就是想赖账,在法律上是找不到任何依据的。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