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女士的丈夫在外面有了女人,提出离婚。正当这个时候,丈夫得了重病,他在病重期间立下一份遗嘱。内容是如果他去世,所有财产归女儿,单位的抚恤金则给第三者。这份遗嘱是丈夫亲笔所书,还有医生和护士的证明,王女士并不质疑内容的真伪。后来丈夫去世,单位给了10万元的抚恤金。王女士拒绝了第三者根据遗嘱继承的要求,她觉得作为合法妻子,抚恤金只能归她,这份遗嘱应当是无效的。王女士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专家点评:遗嘱处分的应该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遗产,但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首先从时间上来讲,抚恤金的颁发是在公民死亡后;其次从性质上来说,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用,同时还兼具一定的精神抚慰。
无论从哪一层面来看,王女士丈夫都无权立遗嘱进行处分,因此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内容是无效的。不仅是因为他把抚恤金给了第三者,即使他在遗嘱中把抚恤金给了女儿,同样是无效的。
关于抚恤金的处理,要看王女士丈夫所在的单位对给付对象是否有规定,有规定按规定,没有则属于近亲属共有。近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分割这笔共有的抚恤金时,可参照法定继承时的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王女士和女儿都在第一顺序之内,有权参与分配,至于第三者,不属于近亲属,无权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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