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女士的母亲生育了两个儿女,含辛茹苦地拉扯大。五年前张女士哥哥结了婚,婚后在嫂子的怂恿下,哥哥和母亲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哥哥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万元,从此之后,赡养义务全由女儿(张女士)承担。按照协议约定,哥哥一次性给了母亲5万元,母亲把这笔钱存入银行当养老金。可近两年母亲生了病,5万元很快花光了。张女士尽力为母亲看病,但收入不高,也心有余而力不足。母亲去找哥哥,嫂子却说,按照当初的赡养协议,他们出了5万元之后,就不再有赡养义务了,因此可以不再出钱。张女士想知道签了那份赡养协议之后,母亲还能要求哥哥支付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吗?
专家点评: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父母子女间就赡养问题的约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需求,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是老人和儿子已经签订了那份协议,老人也有权要求他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如果儿子、儿媳一直拒绝支付,老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医疗费以及生活费。法院会根据儿女们的收入水平确定支付数额,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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