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女士与丈夫已经结婚五年了,当初结婚没多久,在她的提议下,夫妻两人签订一份AA制协议,协议里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承担一半;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两人基本按照约定的方式生活。2015年2月,丈夫决定辞职,去投资一个餐饮店。王女士非常反对,因为自己了解丈夫,他就不是做生意的料,肯定会亏本。可丈夫却固执己见,并说他的事情由他自己决定,将来赔了钱和王女士无关,况且两个人本来就有协议。两人闹得很不愉快,但丈夫很坚持,也只能由他。
为了开店,丈夫向朋友借了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可后来由于经营不善,餐饮店不仅没有挣钱,还亏了很大一笔,借朋友的钱也就迟迟不能还上。这时,朋友急需用钱,便多次向丈夫催要,丈夫却一直没有还。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朋友将丈夫和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还款。王女士疑惑明明自己和丈夫在结婚之初就签订了一份“AA制协议”,约定各自的收益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为什么自己就成被告了,自己需要承担这笔债务吗?
专家点评:王女士与丈夫的协议对各自的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是否对第三人具有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份协议对债务的归属约定。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在夫妻之间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王女士有证据能证明朋友知道她和丈夫之间的AA制约定,否则朋友就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因为他们夫妻之间有AA制约定,而不承担还款义务。但很明显,王女士并没有这样的证据,因此必须承担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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