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加强和完善对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开展,市妇联决定以辖市区、行业系统为依托,建立“巾帼文明岗”联盟并制定本工作公约,请各级“巾帼文明岗”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建有专门领导小组。
第二条 工作场所标识明显,正在创建的岗位,要在岗位现场悬挂相应级别的争创标牌;已获得各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
第三条 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指标。
第四条 加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形成完备的电子台账资料,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齐全、档案完备。
第五条 各级文明岗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齐全的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
第六条 增强岗组成员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公益活动。
第七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联盟学习交流制度,开展岗与女性项目结对、岗岗交流等活动,加强“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提升创建水平。
第八条 在常州女性网开设“巾帼文明岗”专栏,宣传推广创岗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风采展示等相关信息,每岗每月至少报送1条信息。
第九条 按照“巾帼文明岗”联盟分组情况,各小组每年开展一次自评自查活动,检查结果报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开展一次小组间互查活动,结果将纳入市级岗推荐评比考核;市、区两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围绕“巾帼文明岗”联盟形成合力,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