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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0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2016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市场、社区(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一线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以及服务窗口,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开展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四级(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组别)。

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1、岗员构成达标。女性占岗位成员的6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组织机构健全。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切实重视和支持,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建有专门领导小组,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3、岗员素质过硬。岗位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省级以上(含省级)“巾帼文明岗”岗员中须有获得各级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各种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4、服务规范高效。有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齐全的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服务热情周到,行为文明规范。

5、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工作环境整洁美观。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6、岗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7、管理科学规范。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切实重视和支持,并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指标,有符合本系统、本行业工作特点的创建办法和考核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8、创建档案健全。加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形成完备的电子帐台资料(统一制作并下发),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齐全、档案完备。有条件的单位可借助网络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有创建工作的网页,有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9、示范作用明显。岗位成员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申评所创层级巾帼文明岗的应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应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一年以上。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必须申报获得市荣誉称号一年以上;原则上,市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辖市区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须在每年的下半年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妇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填写《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提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提出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和创建活动计划。相关行业(系统)由条线统一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并开展日常创建工作,经条线申报的创建单位同时接受辖市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双重指导和管理,同一行业(系统)申报原则上不得交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创建单位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符合创建要求的推荐上报、命名表彰。

第九条 争创省级以上(含省级)“巾帼文明岗”,由市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向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命名与表彰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一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一年评选表彰一次,分别由省、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命名授牌。市级以下“巾帼文明岗”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认定模式,实行属地分级和行业分类命名授牌。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要将“巾帼文明岗”创建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对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将其列为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组织指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发展部)承担,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督促检查落实以及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各辖市区、各行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颁布考核标准,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创建成效。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承担。行业系统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管理,同级妇联协助并备案。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正在创建的岗位,要在岗位现场悬挂相应级别的争创标牌;已获得各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岗组成员参加活动时佩戴“巾帼文明岗”岗徽(岗徽为长方形,大小不超过5厘米×2厘米),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监管。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对“巾帼文明岗”的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从2016年(含)起,辖市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行业主管部门每二年开展一次自评自查活动,检查结果报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三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市、区两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学习交流制度。成立“巾帼文明岗”联盟,采取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岗与女性项目结对、岗岗交流、互查监督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第二十条 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各地各行业(部门)要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有条件的行业(部门)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根据要求建立电子台账制度,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摘牌: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7、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重在创建。各地各行业(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巾帼文明岗”牌匾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55cm、宽40cm、凸型。市、县(市、区)级或行业(部门)“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超过省级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行业(部门)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5月下发的《常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常妇城〔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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