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发出了人身保护令,获得保护令的是一名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
据了解,保护令涉及的当事夫妻结婚已近30年,丈夫经常因琐事打骂妻子。2016年5月13日,丈夫再次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动手,导致妻子受伤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保护令,丈夫承认家暴行为,但是认为妻子也存在过错。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故依法向申请人出具了人身保护令,禁止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且告知申请人遭遇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告知申请人丈夫如果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和派出所送达了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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