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记湟里镇西墅村宅基地改革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妇女的安身之本,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农村妇女享有的宅基地权利与男性是完全平等的。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活、农村家庭的和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样关系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2015年,湟里镇西墅村作为武进区第一批宅基地改革试点村之一,专门成立西墅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办公室。工作开展以来,在湟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试点办的悉心指导下,紧扣“十大试点工作任务”,坚持“规划先行、政策尝试、村民自治、结果可控”的十六字方针,勇于探索,勇于尝试,努力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美丽乡村。
湟里镇西墅村在这次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保障对象、制度规范、村规民约等方面充分体现和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操作,依法确权。由于历史原因西墅村过去缺少科学的规划,导致了村庄布局分布散、规划乱、质量差、改造难,既浪费了土地资源,又增添了建设的难度,所以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之初就定下规范:改革应该与节约集约用地,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哪些是拆迁村庄,哪些是控制发展村庄,哪些是予以保留村庄,要进行规划体系的优化,同时要尽量满足不同群众家庭的需求,在整体规划的同时为不同类型家庭提供不同方案。在涉及农村妇女的相关权益方面具体表现为:第一,湟里镇西墅村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对象时,对农村妇女,只要符合农村6类保障对象的要求,就必须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第二,湟里镇西墅村在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建房报批“申请人”的确定上,必须充分征求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意见,不硬性规定男方是唯一申请人。第三,在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农房抵押登记时,必须征得共同拥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的同意,并由夫妻双方和其他相关权益人共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二、关注特殊群体,分类确权。农村工作复杂多变,宅基地改革必须要进行灵活性的安排和艺术性的处理,要与群众获得感相结合,为此湟里镇西墅村在宅基地改革过程中深入开展座谈和意见收集,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利益,因为只有群众获得切实利益的改革才能顺利推进。所以在宅基地改革过程中湟里镇西墅村充分尊重一部分妇女特殊群体的需求,分类确权。例如按照湟里镇西墅村当地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夫家生活,为了有利于生产生活,这种情况下,作为夫家一员,保障其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出嫁女户口仍在娘家村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益可按规定予以在娘家确认,但在夫家不得重复享受。离婚、丧偶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村妇女,依法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宅基地使用权。
三、制定村规民约,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立足试点村各项民主自治管理制度,结合区指导意见,将村民自治过程中相关的内容规范化、模式化、流程化。根据村民自治的要求,湟里镇西墅村为了确保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在制定各项方案、制度时充分了解妇女的意见建议,对于界定涉及妇女切身权益的相关问题开展了多次妇女小组会议讨论的方法,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规范本村组宅基地权益分配,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将保障妇女权益列入村民自治章程,从而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损害。
四、三点建议:
1、建议湟里镇西墅村在生活过程中,或者从完善相关法律的角度出发,男女宅基地使用权,不论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是否将其列入男女双方共同财产来处理将更为合理(虽然使用权不属于私有财产,但可作为参照财产处理方式进行操作)。
2、一户一宅,所谓的户是指户籍登记为依据,但在夫妻离异时,基于农村传统习惯,离异妇女很难成为一户,这样就造成了既无法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又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造成了妇女在这种特例下,权益无法保证,需要有更好的法律解释。
3、建议我国在法律制订上,能够与其他专项法律法规一样,如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类似。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或条例,确保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益。
武进区湟里镇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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