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管女士在与丈夫的一审离婚诉讼案件中,法官将不满四岁的孩子判给了男方,李女士认为孩子一直由她的父母带,自己也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收入,而将孩子判由男方抚养不合适,于是上诉到市中院,那么,管女士问可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孩子的抚养权吗?
案件分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既然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收集证据是最重要的,一方面要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另一方面要证明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前提都是要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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