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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所谓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许女士和丈夫小王是“闪婚”,在准备婚礼时,小王提出,为了保障婚姻长久,应该先立个“婚前协议”,婚后无论哪一方以任何理由先提出离婚,都要无条件赔付对方10万元钱。许女士想了想也同意了,在协议上签了字,毕竟“闪婚”最怕“闪离”,这个协议至少可以保障婚姻的稳定。婚后,许女士发现小王好吃懒做,并且只要许女士单独出门,丈夫就疑神疑鬼。多次争吵后许女士鼓起勇气提出离婚,可是小王马上拿出“婚前协议”,说离婚可以,但是必须先拿出10万元钱。那么,许女士提出离婚的话,是否一定要赔钱呢?

     案件分析: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男女双方拥有婚姻的选择和决定权。许女士和丈夫的这条“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为离婚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应该被认定为无效。许女士只要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有权提出离婚,不因提出离婚就要承担1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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