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我与李某是均是二婚,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就开始吵闹,凑合了几年,双方终于明白,还是好合好散的好。只是经济问题存在分歧:婚前李军曾向我借了10万元给其父母买房子,后来成了一家,一直没认真索还。现在我们要分手,他借我的钱当然得要回来。好在借条在我手里,他也不否认。但他仍然不还,理由是我与他有过夫妻名分,这笔债经过“结婚”已经“混同”。我想知道,债务能因结婚而“混同”吗?
答:“混同”这个概念出自《合同法》,它指的是:由于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相关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因此而终止,请注意这里的“同归于一人”几个字,因为它们是导致债权债务“混同”的基础和前提。
由此可见李某的“混同说”是错误的,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只能使婚姻当事人成为“一家”而不能成为“一人”,对外来讲他们是一个联合整体,而在家庭内部,他们还都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婚姻法规定,在经济上,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的婚前债务是不会因为结婚而“混同”的。李某的“混同说”,不是出于无知就是想赖账,在法律上是找不到任何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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