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大强与周小妹系夫妻关系,共生育王甲、王乙、王大妹、王二妹、王三妹五个子女。1999年王甲去世,未婚,无子女。2003年11月,周小妹去世。王乙与刘英1996年同居生活,生育一女王小宝,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王乙于2006年4月去世。王乙死亡后,刘英与王新结婚,生育一女王二宝。2013年9月,王大强去世。1981年以王大强为户主,与其妻周小妹、五子女承包土地经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家庭承包的土地未进行调整。在原王大强户上,刘英于2010年6月7日以投靠亲属名义入户,王新于2010年8月14日以夫妻投靠名义入户,王二宝于2010年12月1日以出生入户。目前,在王大强死亡后,该户籍上的户籍人口为王新、刘英、王小宝、王二宝、王二妹。该户当前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人头为5人,分别为王新、刘英、王小宝、王二宝、王二妹。后2006年大溪水库退耕还林租用其家庭承包水田22.41亩,每亩每年租金660元,合计14790.6元;租用旱地4.33亩,每亩每年220元,合计952.6元,两项合计15743.2元。该租金从2007年开始发放。
本案中,因王大强去世,其三个女儿王大妹、王二妹、王三妹要求与王小宝分割该2013年已发放但因家庭矛盾被暂扣在村委的15743.2元土地承包租租金。
【焦点】
该15743.2元承包土地租金中,有多少属于王大强的遗产。
【法院裁判】
法院的经审理后认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益。当户内成员因婚嫁、生育、死亡等发生人口变动时,承包地仍保持稳定,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户内成员部分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仅产生生存成员的权利扩张问题,而不存在继承问题。可发生继承的,仅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故本案中,所争议的2013年承包土地租金15743.2元的权利享有人,应根据户内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来确定。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2013年该户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为王大强、王新、刘英、王小宝、王二宝、王二妹六人,故六人应各分得租金2623.8元;因王大强死亡,其名下的2623.8元发生法定继承,由王小宝、王大妹、王二妹、王三妹各得655.95元。故“承包土地租金15743.2元中属王大强享有的2623.8元,由王小宝、王二妹、王三妹、王大妹各享有655.95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在农户中的某一人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并不发生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归于死者个人的承包经营收益,可以发生继承。
本案中,各方有争议的为2013年的承包土地租金如何分配问题。由于该租金系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对价,关系到附着于该块土地上的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因此,可享有该租金的,必须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户内成员。结合本案,2013年该户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为王大强、王新、刘英、王小宝、王二宝、王二妹六人,即租金中的1/6为王大强的遗产,可由王大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