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科出生的袁海燕对法律有着一种骨子里的热爱,2006年自学法律本科,并通过了司法考试,从事法官职业近10年,目前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审判者们一个基本的工作方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律常有,而事实却很难把握”的情况。这就需要审判者的“自由心证”。
去年,袁海燕办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原告小李是大学城一所民办学院的会计,他起诉单位,要求单位确认自己的职务行为,并为自己的损失买单。
小李称,2014年5月,他在办公室上班时,听到外面有人争吵。出去一看,原来是单位从天津聘请的一名外教因为上完课后,急着去火车站赶火车,而单位没有车子送他,接待人员联系不到车辆。眼看着外教赶火车要误点,小李出于热心,自告奋勇用自己的车子送外教去火车站。本以为是一件为单位分忧的事情,没想到小李在送外教的途中发生事故,他的车子撞到一辆违规行驶的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上两人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一共赔偿对方50万元。其中,小李的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另外20万元,小李曾跟单位提出要求。当时单位让小李先行赔付,等事情了结后再找单位。
然而令小李没想到的是,事后单位却不认账了。单位说,小李的职务是会计,没有送外教的任务,他这是私人行为,损失应自己买单。小李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可了单位的说法,称小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小李一审败诉。
案子二审到了袁海燕手里,她仔细看了案情后认为,这起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的证人,就是那名外教。如请他出面,事情就能说清楚了。可这名外教在天津,早就跟学院终止合作,学院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袁海燕发现,这名外教在天津外管局登记,于是登录天津外管局网站,找到了这名外教的住址。随后按照这个地址给他发了一份函,要求他出庭作证。可没想到,几天后,这份函被退回。于是,袁海燕亲自赶赴天津,可当她找到那个地址时,这里早已人去楼空。
关键的证人找不到,意味着这个案子的事实又回到原点。
一周后,袁海燕出具了判决书,认定小李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单位向小李支付20余万元的赔偿垫付款。
在判决书中,袁海燕大胆地运用了利益归属原则、惯例或习惯原则以及信赖和可能性判断法,最终采信了小李的说法。二审判决后,单位很快履行了判决。
当前的民事诉讼案件非常复杂,经常会遇到事实很难查清的案件。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用“自由心证”去作出裁决。除了靠审判经验外,还要靠良心。“只有摸着良心去审案,才能保障天平不会偏向。”袁海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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