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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财产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5-10-1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原告王某和被告吴某于1994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恋爱结婚,1995年生育一子。婚初两人感情不错,吴某灵活能干,在外生意做得越来越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疏远,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吴某在外也渐渐有了新欢,2009年5月吴某因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染上梅毒,自此,双方矛盾升级,经常吵打,后吴某就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等内容写下了保证书,如违反保证书内容给付王某150万元。2010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11年8月,吴某重婚东窗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原告王某起诉离婚,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吴某履行2009年5月31日的保证书,给付原告15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

    诉讼期间,王某列举的共同财产共13项:

    1、房产一套;2、登记于吴某姐姐名下的马自达6小轿车1辆;3、被告处置面包车转让款2万元;4、2011年4月底被告转让为第三者购的房产转让转让款55万元;5、被告三张银行卡转到第三者银行卡上的27.02万元;6、被告银行卡转到其姐姐银行卡上的210.2万元;7、被告银行卡转到其姐夫银行卡上的21万元;8、被告银行卡转到姜某银行卡上的34万元;9、被告银行卡转到蒋某银行卡的6万元;10、被告于2009年5月后共从银行卡取现金99.5万元;11、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事期货交易亏损49.9万元;12、被告从原告处取走25万元;13、工厂转让款约10万元。

    被告吴某同意离婚,对原告提出的共同财产提出异议,辩称其在往他人卡上进行的转账款为他人借款或还款行为,现金支取是用于家庭开销、模具加工厂原材料的购买、房租、工人工资等支出,工厂是向他人租赁不存在转让款。

    【法院裁判】

    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一、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问题

    吴某因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染上梅毒,并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认定吴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对此,吴某负有重大过错。

    二、关于吴某写的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婚姻关系系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宜通过金钱的担保来维系,该约定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故不能支持原告150万元的赔偿请求。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问题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吴某对自己卡上的钱款往来有说明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业务往来,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王某上诉称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都应该少分或不分,对此,法院鉴于吴某有重婚、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等重大过错行为,其少分财产的范围及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经法庭举证质证,最后认定总额合计321.6万元),双方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按四六开比例分割,吴某占比为40%,王某占比为60%。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吴某对于婚姻破裂负有重大过错,故吴某应支付王某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吴某离婚;共同房产归王某所有,马自达6小轿车归吴某所有;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王某财产价款人民币792873.6元,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具有夫妻一方掌控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离婚纠纷中具有典型性。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开公司办企业,掌管经营夫妻共同财产,而女方对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不太掌握甚至不清楚。男方往往将个人名下的账户用于经营往来,于是男方个人账户上往往具有数额较大的资金往来。对于男方名下的资金往来情况,女方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主张是经营企业的往来款。如何认定男方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往来既是审理案件中的难点也是审理案件的关键。本案关键就是对于吴某银行卡上的钱款往来记录如何认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掌握证据的一方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吴某对自己卡上的钱款往来有说明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业务往来款或其他款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被认定为转移的财产。

    2、一方因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不分或少分的范围问题。夫妻离婚时经常会发生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目的是更多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抑制这种不诚实的行为,婚姻法对此种行为加以制裁,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关于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究竟是仅限于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全部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及于全部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表述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而不是说“分割转移、隐匿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另外只有少分或者不分的范围及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达到惩治制裁不诚实的一方。

    3、关于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保证书俗称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协议不应该支持,婚姻关系系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婚姻有市场化的倾向,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案例有青岛市市北法院认为吕某和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两人离婚,驳回了吕某要求刘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及空床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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