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如何界定重婚?
发布日期:2015-06-1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赵女士:我跟丈夫结婚十几年了,前段时间发现他在外面有人了,我本想给他个改过的机会,但他一点也不在乎,根本不打算挽回我们的婚姻。一气之下我就自己带着孩子搬出来过了,和他分居。我的离开不但没能触动他,反而给了他“自由”和“地盘”,他竟然直接让第三者搬到家里,两个人过起夫妻生活。这种情景已经保持一年多了,事到如今我对他也彻底绝望了,打算诉讼离婚。但我觉得他的行为太过分了,想以“重婚”为由起诉离婚,让法律给他以严厉制裁,不知这样可行吗?

    【解答】您和丈夫虽然分居了,但只要还没离婚,在法律对彼此还是负有忠实义务。在分居期间,你丈夫就与第三者共同生活,他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您想以重婚罪起诉丈夫,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你丈夫与第三者共同生活;二是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所谓夫妻名义是指,他们的言行让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他重婚的责任。

   如果只满足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条件,而周围的人并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在法律上就构成了“有配遇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你作为无过错方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