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韩女士:我小时候父母离异,后母亲又再婚。再婚十年后,母亲发现继父与其前妻藕断丝连,她无法容忍继父的背叛行为,再次离婚。后来继父下岗失业,又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生活过得很艰难。继父自己没有子女,无人照料。不久前,继父要求我每月支付他600元赡养费。我认为他不是我的亲生父亲,仅仅抚养了我10年,且早已与我母亲离婚,我对他没有完全意义上的赡养义务。我是否可以按比例对他承担部分赡养费?
【解答】《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继父和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直系血缘关系,但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完全相同。
你的继你曾抚养你10年,说明你们之间早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当你的继父进入暮年又无生活来源时,你作为继女,对他负有赡养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并不因为他只抚养你10年而减轻义务的分量,你想按比例适当赡养的想法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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