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女士:我和前夫离婚好几年了,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女儿跟随他生活,我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每月探视女儿5次,一次一天。一直以来双方都按协议做得很好。前不久,前夫有事,女儿在我这儿住了一个月,前夫回来后才把女儿接走。过了一周,我打电话要求探望时,前夫却说,女儿在我那儿住了30天,等于探视了30次,按一个月五次计算,已经用了六个月的指标,想要探视得等六个月后。他说和合理吗?
【解答】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权。离婚协议和调解书、判决书中关于探视的内容都合法有效,应当自觉遵守。对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探视更多体现为一种权利,如果不及时探视,则过期作废,不过在下一时段,探视权依然受到保障。如果在一段时间里,因为某种原因,探视的次数、时间,与协议或判决、调解中的内容有出入,也不存在“透支”的问题,在下一时段来临时,探视又可以重新开始起算。你前夫强调你与女儿生活的30天相当于30次探视,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而再申请强制执行,用法律来保护你对女儿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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