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如何履行?
发布日期:2015-06-1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张女士:我和前夫离婚好几年了,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女儿跟随他生活,我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每月探视女儿5次,一次一天。一直以来双方都按协议做得很好。前不久,前夫有事,女儿在我这儿住了一个月,前夫回来后才把女儿接走。过了一周,我打电话要求探望时,前夫却说,女儿在我那儿住了30天,等于探视了30次,按一个月五次计算,已经用了六个月的指标,想要探视得等六个月后。他说和合理吗?

    【解答】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权。离婚协议和调解书、判决书中关于探视的内容都合法有效,应当自觉遵守。对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探视更多体现为一种权利,如果不及时探视,则过期作废,不过在下一时段,探视权依然受到保障。如果在一段时间里,因为某种原因,探视的次数、时间,与协议或判决、调解中的内容有出入,也不存在“透支”的问题,在下一时段来临时,探视又可以重新开始起算。你前夫强调你与女儿生活的30天相当于30次探视,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而再申请强制执行,用法律来保护你对女儿的探视权。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