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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下落不明应该如何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5-06-1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刘女士和丈夫2007年结婚,因为自己是独生女,所以父母要求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丈夫同意了,婚后两人与自己父母住在一起。婚后不久,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一家人经常发生矛盾,开始丈夫还是忍耐为主,渐渐地他也开始发起脾气。每次争吵,父母总是站在自己一边,帮着自己指责丈夫,丈夫就将情绪发泄到她身上,一家人争吵不断。两年前丈夫离家出走,从此再无消息,手机停机,刘女士也不知道他在哪里。现自己心也冷了,想离婚,该怎么离呢?

    【解答】您的丈夫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不适用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离婚诉讼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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