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李女士被单位解雇时,不幸患病。虽然她及时通知单位,但单位还是把她给“炒”了。因单位违法用工,李女士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回了1.9万元补偿。
李女士早在2010年就到我市一家单位从事操作工。李女士跟单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最后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17日,李女士收到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单位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几天后,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就去医院检查,发现其肝部有异样,有病灶。随即李女士要求单位为其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疾预中心的检查结论和医院的一致,建议李女士尽快到综合性医院确诊或治疗。然而用人单位在明知李女士患病的情况下,仍然终止了劳动合同。为此,李女士向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援律师认为,本案用人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律师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李女士支付赔偿金。
最后经劳动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李女士各项补偿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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