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女士:2011年2月我们夫妻用一辈子的积蓄在钟楼某小区买了一套90平米的房子给儿子张某。2012年5月儿子结婚,当时儿媳妇王某提出来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当时我们也没多想,就同意了,还到房产部门办了手续。现在两人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儿媳妇王某提出不要房子可以,但要我们补偿她45平米的房款,这明显不合理,她没出一分钱怎么能分我们家的房子?
答:卫女士你们夫妻当初买房子给儿子,是一种赠与行为,当房子已办理房产证时视为赠与行为完成,你儿子张某就拥有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拥有处分的权利。后来你们同意在房产证上加王某的姓名,应视为你儿子张某对王某的赠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所以,此案中涉及房子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故房子的产权应该归张某与王某共有。
赠与可以附义务,如果张某在将房产份额赠与王某时附加义务,或者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情形,张某可以撤销对王某的赠与。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赠与合同履行后,并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而且赠与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驶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