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与被告承某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结婚,承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本是一桩美好姻缘,却因个中琐事心生嫌隙以至闹上法庭。起因竟源于两人爱情结晶的诞生,2013年4月9日汤某诞下一子,未与承某商议便给孩子取名并把户口落在娘家,承某为此心生不悦。承某又在部队服役,和汤某联系较少,双方感情渐渐疏远。此后汤某甚至从未带着孩子进过承某家门,矛盾很快上升至双方家庭。2014年12月7日,承某回家探亲,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父母也参与其中,很快,争吵上升至扭打,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为此,汤某坚决提出要求离婚,承某则以军婚为由欲一拖到底,汤某多次至被告所在部队领导处反映此事,导致矛盾不断加剧。
案件起诉后,承某称其在部队走不开,多次推脱调解室要求其前来进行诉前调解,后经庭长多次电话沟通,承某勉强同意进行调解,但称一次未果就再无机会。这项艰巨的任务落在经验丰富的法官肩上,前后经过三次细致的疏通开导,入情入理的分析,攻克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赔偿金额及补偿款交接方式这三个难关,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一起矛盾激化的涉军离婚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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