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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发布日期:2015-02-04  来源:权益部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范小霞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吴某(男)于2009年结婚,婚后1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吴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李某及家庭。一次同学聚会,李某遇到高中同学蒋某,后经不住诱惑发生两性关系。事后李某后悔不已,另李某更为措手不及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因身体原因,2011年9月李某将孩子生下来。吴某对李某的怀孕一直耿耿于怀,当孩子出生后,家人都说孩子不像吴某,言者无心,听着有意,更加深了吴某的怀疑。后吴某与李某分居,李某独自抚养小孩,双方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2013年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吴某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要求李某返还结婚时的彩礼,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小孩的抚养费。后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李某自认孩子与吴某无亲子关系,经过法院调解,李某抚养小孩,对吴某进行适当补偿,双方调解离婚。

    法律分析:

    本案李某起诉吴某离婚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一是吴某是否有权利申请亲子鉴定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本案,吴某在诉讼离婚的时候申请亲子鉴定,要先向法院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无亲子关系,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孩子的人身权利,法院并不能强制鉴定,但法院可依据申请方提供的必要证据进行推定,反之亦然。

    二是结婚给付彩礼和嫁妆是传统的风俗习惯,李某因有过错而请求离婚,是否需要返还吴某支付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某与吴某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吴某不能举证证明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吴某生活困难的情形,吴某提出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请求是不会被法庭支持的。

    三是小孩归谁抚养,李某是否需要返还吴某抚养费。本案中,李某自认小孩和吴某无亲子关系,所以小孩应由其血缘关系上的父母亲抚养,小孩应归李某抚养。那么吴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小孩抚养费呢?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没有书面约定,则夫妻双方任一方婚内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李某生育后独自抚养小孩,但是该费用来自李某的婚内劳动所得,这些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共同部分的一半应该予以返还给吴某。

    四是吴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可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离婚有很大的过错,并且客观上给吴某的名誉、感情、精神都造成了损害,所以对于吴某的损害请求,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

    律师感想:

    夫妻双方最基本的义务就是相互忠实。本案中,李某与吴某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但是因为李某的过错,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虽然法院最后调解离婚,但是这场婚姻对男女双方和子女的伤害都毋庸置疑。案件中过错一方的行为,直接造成无过错一方的声誉以及感情和精神的损害,已经触及到婚姻和道德的底线,所以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家庭是爱的港湾,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现代社会,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日益增多,也间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所以如何经营婚姻和守护婚姻也成为现代人必须要学的内容,借用当下流行的网络术语,恋爱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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