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王东莉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张某(男)到法院起诉程某(女),要求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张某的诉讼请求是二人的女儿玲玲由自己抚养,并且要求程某从张某名下的房子里搬出去。程某收到诉状后非常困惑,她认为自己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就算是离婚,张某名下的房产、车辆和工厂,也都应该有自己的一半。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程某双方经过婚介所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并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女儿玲玲,但直到张某起诉,双方都未领取结婚证。
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领取结婚证时,程某愣住了,回答道:“没有,他说反正是一张纸,不影响我们生活的,就办酒请了些亲戚朋友。后来有了女儿,我看也确实不影响过日子,就一直也没去领证。”当法官向程某解释了未领取结婚证就不能成立婚姻关系时,程某才明白过来,原来和自己生活了五年的张某,根本不能称之为“丈夫”,张某要和自己分开,也的确不能称之为“离婚”,只是“分手”而已。
程某明白了无法勉强张某和自己继续生活下去,于是和张某争夺起了女儿玲玲的抚养权,并且要求分割张某的房产、车辆和工厂,她认为自己跟了张某这么多年,放弃了工作在家里带孩子,张某的财产都应该有自己的一半。张某一听,立刻说程某名下的房子自己也出了一部分钱,也要拿来分割。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工厂的收益自然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程某带小孩、操持家务都是对家庭的付出,她自然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而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证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否则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认定哪一方的个人财产。程某一直在家带孩子,对张某的房产、车辆和工厂没有投入,自然无法证明上述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也就不能够分到张某的个人财产。同样,由于张某拿不出他出钱给程某买房子的支付凭证,程某名下的房子也是程某的个人财产。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程某和张某的女儿玲玲是女孩、只有3岁,且一直以来由母亲程某照料等因素,从对玲玲成长有利的角度出发,判决玲玲由张某和程某共同抚养,随程某生活,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至玲玲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玲玲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程某和张某凭票据各半承担。二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律分析]
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对于同居关系的宽容度增加,法律上也较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均未婚的同居关系不予干涉,所以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婚同居的解除,人民法院虽不予干涉,但同居期间或同居解除后引起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本案中程某曾要求法官判决张某和她去领结婚证。但结婚是个人的权利,法院也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无权要求张某去和程某领结婚证。至于分开不分开,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只要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就自然解除了,法院也不干涉。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或同居解除后引起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
二、子女抚养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至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首先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判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同时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三、财产问题
由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故双方不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比如同样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依法领取结婚证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了能够证明属一方个人财产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同居关系中,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证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否则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认定哪一方的个人财产。
再比如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对待。一方如果去世,另一方也无权以继承人身份参加继承。
[法官感想]
本案判决后,程某先是很不满意这个结果,她对法官说:张某这是玩弄女性,必须向我做出赔偿。程某的父亲也来到法院给程某“撑腰”。法官问了这对父女两个问题:一是问程某“他不与你领结婚证就要求与你同居的时候,你是否考虑过后果?”二是问程某的父亲“当你的女儿与他人未婚同居的时候,你在哪儿?是否像今天一样给女儿‘做主’了呢?”程某父女沉默许久,没有回答这两个问题,却明白了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固然为人所不齿,但必须看到程某自身的问题。由于生理、心理及社会传统规范等原因,女性在婚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也给予其相应的保护。但前提是女性自身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懂得自尊自爱、自我保护。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必须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承受不了这样的后果,就必须在做出选择前三思而后行,保留法律的武器在手中。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是自身要懂法守法、自尊自爱,如果自己不守法在先,就等于亲手放弃了法律的武器,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又怎能举起维权的武器呢?
因此,建议女性朋友们,在处理恋爱、婚姻关系时要谨慎、理智,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
首先,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能够给孩子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相对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解除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很容易将孩子置于单亲的状态下,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而且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比如非婚生子女在进行户籍登记或读书报名时,会被收缴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其次,进行婚姻登记,既是取得合法的夫妻关系,确立婚姻的排他性,也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的财产利益。
第三,在婚姻登记时会对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能够避免一方隐瞒其已婚的情况,防止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有配偶者同居,无意间成为他人家庭的破坏者。
总之,结婚证,不只是一张纸,更是维系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热恋中,当对方以“我们如此相爱,结婚证不过是张纸”为由要求同居却不肯领取结婚证时,不妨反问一句“既然我们如此相爱,为何不能领取那一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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