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女士去年10月入职一家正在筹建五星级酒店,就职客房主管,由于赶工期几乎每天都得加班。今年1月酒店正式开张营业,但生意一直不景气,酒店便以此为由,把当初合同约定的工资打折,五险一金等福利也没有按约定为她交纳。她多次要求酒店补交五险一金和退还克扣的工资,并投诉致区人社局,可酒店却以补偿1000元钱了结。她不满意这种处理,咨询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员工遭遇克扣工资等情况,可选择三种途径维权。第一,与单位内部协调,找领导、主管等负责人汇报处理;第二,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反映,也可向工会投诉,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是法律途径,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本案中,由于黄女士不满意“酒店只补偿1000元钱”这样的处理结果,所以她可向区人社局、工会投诉,或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前两条规定,黄女士可以要求与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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