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级信息速递 > 内容
我市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处理因安置房屋引发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拆迁安置权益,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拆迁安置房屋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人民法院应当对拆迁安置房屋财产分割纠纷予以受理并依法审理。如被征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则在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直接在离婚案件中依法分割。二、正确认识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政策性,因此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关系因政策不同而不同。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来确定安置房屋面积的(俗称“点砖头”),安置房屋仍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所有。对被拆迁房屋面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然后根据家庭人口情况重新确定安置房屋面积的(俗称“点人头”),安置房屋属于安置对象按份共有。每个安置对象的份额按照各地的拆迁安置政策确定。三、合理平衡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安置房屋权益人之间的利益。(1)对安置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将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返还其垫付的安置房屋购置款;(2)对房屋变价后分割变价款的,则应当首先确定原购房款与购房时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场价之间的比例,将该比例乘以变价款,所得之数即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剩余的则属于被安置人员。(3)经协商,被安置人员同意将房屋归并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应当给予被安置人员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在双方确定房屋现值的情况下,参照上述房屋变价分割办法予以确定。

    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未成年子女安置权益保护问题的处理意见。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