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武进法院:以“家式”之法解家事之结
发布日期:2014-10-2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邹区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在日益复杂的家事纠纷面前,以“家式”之法理清道德脉络、疏通情感郁结、扫除法律盲区,实现了从家务事“难断”到家务事“能断”和“断好”的跨越。2011年至2013年,邹区法庭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1104件,占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32%

武进法院院长潘桂林表示:“‘家式’之法的关键在于,我们在矛盾的‘最纠结路口’建立了一张立体解结网络,在理顺情感、理清法理的前提下,化解矛盾、解开心结。”

    家长里短 “理”字明如镜

今年423日,家住邹区镇杨庄村的老黄提着一篮子草莓来到了邹区法庭。一进立案大厅,老黄一眼就瞅见了正在大厅值班接待的法官小葛,兴冲冲地上前,硬是要把自家种的草莓送给她。老黄和法官小葛的这段草莓缘,还得从两年前的一桩离婚案说起。

年近七十的老黄与宋老太结婚三十余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感情长期不和。20115月、201112月,两人分别至邹区法庭起诉离婚,但都在子女的劝解下撤回了起诉。

两次起诉让二人之间的感情裂痕越来越大。在当地村委、司法调解组织和公安多次协调无果之下,20137月,老黄再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到了承办法官手上,在了解到双方都无意延续婚姻之后,承办法官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化解“后顾之忧”上。

宋老太担心如果离婚,自己什么都拿不到,全凭儿女贴补生活,晚年必定居无定所、孤苦伶仃。老黄则表示,婚是离定了,但是矛盾必须一次性解决,不想离婚后再有任何纠葛。

老黄家有几亩草莓种植地和一栋带有两间平方的两层小楼,夫妻俩的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此。宋老太认为老黄独占财产为人不义,老黄认为宋老太漫天要价趁机敲诈。

对于此,承办法官特别使用老两口都熟悉的武进当地俗语做好调解工作。“行嗲良心过嗲日脚”,即使做不成夫妻,也同样是“吃格盐和米、讲格情和理”,双方“狠话勿要说煞、事体勿要做绝”。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老两口最终达成离婚协议:草莓种植地和两层楼房归老黄,两间平房归宋老太所有,老黄额外补偿其8万元现金。现如今,二人分居两处,但也相安无事。

邹区法庭庭长潘建伟:“近三年来,邹区法庭共受理了离婚案件882件,调撤率达到79.6%。在这一类纠纷中,很多当事人追求的就是一个理顺气顺,如果只是一味的裁判曲直,不仅是治标不治本,更容易将矛盾复杂化。通过竖起‘理’的镜子,百姓自然会去照一照,按照朴素的民间智慧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这比一味的裁判更实际、更有效。”

    家和事兴 “情”字值千金

以情为线、以理为针,缝合感情裂痕、弥合家庭分歧,是邹区法庭法官们化解家事类纠纷的一条“金科玉律”。

在家事纠纷中,遗产继承纠纷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往往包含着浓厚的伦理情感因素。法官们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力求将法律效力与人伦情感向契合,在“情”字上做文章,不仅理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努力消除当事人在情感上的分歧。

今年3月,家住武进区嘉泽镇的沈秀因为两间平房,将自己的亲哥哥沈勇告上了法庭。

沈氏兄妹皆为土生土长的嘉泽本地人,哥哥沈勇长期在外打工,妹妹沈秀在家照顾年迈的父母。2012年,沈氏夫妇相继撒手人寰,二人在身前立下遗嘱,将两件祖宅均分给兄妹俩。

可沈勇知晓此事后坚决反对万般阻挠,他认为妹妹迟早是要嫁人的,自己作为独子是家里唯一的户主,妹妹要继承房产就是“破坏列祖列宗留下的规矩”。无奈之下,沈秀将哥哥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法官敏锐地察觉出,重男轻女意识是沈勇拒绝执行遗嘱的思想根源。在两名具有丰富家事纠纷调解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的通力合作下,沈勇认识到自己的想法有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自己的行为也违背了父母恩情、兄妹亲情,并最终同意按照父母意愿执行遗嘱。

结合辖区实际,邹区法庭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在明理释法的同时,巧妙运用基层群众的“你一言我一语”,唤起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印记。同时,广泛邀请村委、乡镇干部参与调解,促使当事人能够从家庭角度反省自我,明是非、重责任、惜亲情,最终做到慎重决策,化解矛盾。

据潘建伟介绍,邹区法庭超过50%的家事类纠纷都通过巡回审判或多方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在这种矛盾化解的框架内,“家”的概念贯穿始终,“情”的因子俯拾可见。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能够自觉而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恰当之处,从而实现了从“被迫”修正到“主动”修正的转变。

    家给人足 “法”字重如山

“家事类纠纷的化解切入点在情与理,而基础与重点仍放在‘法’字上。”潘建伟表示。

近年来,以诉讼为名,欲通过调解、判决等形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侵害夫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邹区法庭仅在2013年就成功甄别此类案件11件,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家事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20136月,80后的李女士将丈夫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李女士认为张先生恶意隐瞒财务状况,夫妻间最基本的信任已丧失。承办法官经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事隔半个月,第三人黄某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按约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5万元。原来,在驳回离婚诉请后,李女士以房产做抵押,向同乡黄某借款90万元,并出具一张由夫妻二人签名确认的借条,约定十天后归还。

让承办法官感到蹊跷的是,审理离婚诉请时双方都陈述婚后共同财产较多,9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且在短短十天内用尽几乎不可能。同时,张先生也表示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借债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凭着细致的庭前调查,承办法官最终认定90万元债务属实,为李女士个人债务,张先生不承担连带之责。该案宣判后,三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潘建伟认为,“家法”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内部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道德规范,更是“家”与“法”之间的一种加法。“当家庭内部的道德规范无法自我消化家事纠纷时,法官就会将‘法’这样一种催化剂加入其中,运用专业、智慧的司法艺术,来保证‘家’这个最小社会单元的和谐稳定。”

                                                                                                                                                                 (庄园 葛建芬)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