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国反家暴案件最早的试点法院之一,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在反家暴审判方面屡有创新之举。近日,香洲区法院家事合议庭再发出一份与以往不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责令一名动辄施暴并强占女方住房的男子15日内从双方居住的房屋搬出,从而保障女方享有一个安全的居住空间。这是珠海香洲区法院发出的首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固定居所的“迁出令”,也是全国第一份反家暴“迁出令”。
遭遇家暴,受虐妇女申请保护令
9月15日,记者从香洲区法院了解到,吴苹与陈勇(均为化名)于2008年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吴苹婚前购买的位于珠海市唐家某小区的住房内。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相处仅4个月就仓促结婚,吴苹在婚后发现丈夫陈勇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自结婚起,陈勇就经常向吴苹索要钱财,一旦不能满足,便会恼羞成怒,实施殴打。
2013年4月3日,陈勇向吴苹索要3000元,吴苹没有答应,暴怒的陈勇便拿起一把斩骨刀扔在床上,威胁要砍死吴苹。受到惊吓的吴苹随即报警,并把斩骨刀带到派出所,珠海市公安局唐家派出所的值班日志对上述情况作了记载并将刀收缴。2013年5月6日,陈勇又将吴苹堵在家中向其要钱,并扇吴苹耳光,争抢她的手袋及掐脖子,将其从客厅拖至卧室,之后抢走吴苹手袋里的现金。吴苹再次报警并于当日中午拍摄受伤照,显示其右侧颈部红肿有多道血印。
深感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吴苹想尽快结束这段噩梦般的婚姻,但陈勇威胁说要用硫酸泼她,杀死其全家。陷入巨大恐惧的吴苹于是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服务站珠海站求助,在珠海市妇联工作人员及维权志愿者的帮助下,2013年底,吴苹向香洲区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裁定,限期施暴者搬离女方居所
香洲区法院家事合议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代敏认真审查了吴苹提交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同时注意到双方居住的唐家某花园小区购买于2003年,系女方婚前财产。据吴苹陈述,其于2013年5月被殴打后就不敢回家居住,与同事挤在单位提供的狭小宿舍中,房屋一直由陈勇霸占。吴苹希望法院责令男方搬出该住所,结束她有家不能回的悲惨处境。
然而,在2014年1月的庭审中,陈勇表示拒绝从该房屋搬离,还声称结婚时曾从自己的银行账号中取过8万元现金给吴苹用于偿还房屋贷款。法院要求陈勇提交银行取款记录,但其称时间长无法提交。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主动依职权调取了陈勇所称银行账号2008年全年的交易记录,经查询并没有大额的取款记录。法庭对陈勇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在庭审做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了训诫。2014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勇殴打吴苹造成其身体伤害及精神上的恐惧,构成家庭暴力,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法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除禁止陈勇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吴苹外,还责令陈勇于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吴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内迁出。
据家事合议庭法官代敏介绍,法院向陈勇送达离婚判决及“迁出令”后,陈勇并没有自觉履行限期搬离的裁定事项。为切实保障吴苹的合法权益,法官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将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局法官柏文璋收案后,向陈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督促其限期搬离,并告知其如果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局法官的介入下,陈勇于近期自动搬离了位于唐家花园小区的住所。
法官释法,“迁出令”也属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香洲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苏倩雯告诉记者,在该院此前发出的人身保护裁定中,保护措施多为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这次的“迁出令”也属于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的保护措施之一。
“这份命令被申请人限期搬离双方居所的裁定,是全国首份反家暴‘迁出令’,目的在于保障女方享有一个安全的居住空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苏倩雯表示,在美国、加拿大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家暴法中,均有类似规定,“迁出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成熟的运用和发展,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成效显著。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第4项对“迁出令”作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在男方施暴致女方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法院认为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施暴方暂时搬离双方共同的住处。
在吴苹诉陈勇离婚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中,陈勇所强占的住房为吴苹婚前个人财产,其更应该无条件搬离。
据了解,作为全国反家暴案件最早的试点法院之一,香洲区法院截至2014年8月已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03份,裁定数量和种类居全国之首。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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