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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8-26  来源:权益部  浏览次数:  字号:〖

    黄女士咨询:与丈夫结婚半年后,发现他有恶习,于是2012年12月提出离婚,他也同意,于是到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在领离婚证前,他表示自己很后悔,当时自己心软了,当天就没领离婚证。现在他仍然陋习不改,两人已分居一年多。请问现在去离婚,这个协议还有效吗?另在协议书上他承诺还我借款11.5万元,能否作为他跟我借款的证据使用?当初他借款时我们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写借条。

    问题解答:你好,你与丈夫于2012年达成离婚协议后,并没有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在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离婚协议要以民政局办理离婚后或经法院判决后,才有法律效力。

    在现在的离婚诉讼中,你丈夫若不同意按此协议办理,法院只能依法处理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关于协议书上的借款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借款是否存在需要有证据予以证明,通常借条是最直接的证据,但是如果没有借条,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认可。你的咨询中,虽然你丈夫向你借款时,只是口头约定,但是在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中他承认借款的事实,能够证明你丈夫与你之间存在借款行为,但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借款行为时,还会具体审理款项的来源及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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