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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受虐待儿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4-07-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件基本情况:

 甘肃籍妇女吴某与某镇农民季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并结婚。婚后随夫到夫家生活,生有一女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儿子归母亲吴某抚养,吴某将儿子送回老家随外婆生活,吴某在当地重新组成家庭。儿子到上学年龄后重新回到吴某身边生活。因长期不在一起,加上自身脾气暴躁等原因,吴某经常打骂6岁的儿子,其中一次将儿子的胳膊打断。冬天孩子喊冷,吴某将毛巾捂在孩子手上,用开水浇到毛巾上,将小孩双手烫得到处是泡。事发时又用烧红的火钳将其屁股、腿、胳膊烫伤,孩子都不能坐凳。被继父送到医院治疗。群众打电话向县妇联举报。

办理过程和结果:

 接报后,县妇联主席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看望孩子,县与省相关媒体对此虐待儿童事件作了专题报道。出于对弱势儿童的关爱,县妇联主席率先向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电话汇报。书记当即召开公检法妇联和吴某所在乡镇负责人协调会。会上,县妇联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就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意见,得到了与会所有同志的一致肯定。最后,该案由孩子的生父以虐待罪起诉,县妇联权益部长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开庭时被告人吴某一直狡辩拒不认罪,代理律师则听之任之不作任何答辩。妇联权益部长敏锐地意识到,这种家庭成员间的犯罪,教育的意义更大于惩罚,且只有让被告人从根本上识罪服法,才能使其真心悔过。于是抓住被告人的当庭供辩,以其之矛攻其之盾,最终使被告人低头认罪,并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跪地痛哭忏悔。案件审结后,县乡妇联又帮助孩子的生父通过法定程序,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嗣后进行跟踪回访。孩子现在其父亲家中健康成长。

经验启示:

 虐待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和制止儿童受虐待是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果您及您的身边发现有虐待儿童案件,请及时拨打110报警,也可以拨打妇联维权热线12338寻求帮助。

省妇女权益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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