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系某大学教师,与丈夫冉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冉某工作繁忙,孩子一直由马某及其母亲照顾抚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离婚诉至法院,起诉时孩子不满两周岁,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冉某抚养,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向省妇联求助。
办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该案后,省妇联依法展开调查,了解到冉某系公司高管,从经济水平上看,冉某确实远远超过马某;从抚养小孩情况看,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马某及其母亲抚养;从小孩自身情况看,双方起诉时,孩子未满两周岁,审判时已满两周岁。一审法院认为,审判时小孩已满两周岁,可以将抚养权判给父亲也可以判给母亲,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认为冉某更适合抚养小孩,故将抚养权判给冉某。
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省妇联多次征求法律专家意见,探讨判决结果是否存在瑕疵,女方能否获得抚养权等问题,并专门召开案件会办会,推动案件的处理。最终省妇联决定向市中院出具公函,希望法院给予关注,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公正判决。后中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省妇联也多次与中院电话联系沟通,积极推动案件解决,最终双方调解结案,马某获得了小孩上小学前的抚养权。
经验启示:
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确立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情况可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本案中,法院判决时孩子已满两周岁,故判决给哪一方没有绝对性标准。在考虑各方因素时,审判人员可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应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和继续性、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等。故当事人在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充分搜集自身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进而便于法官准确判断。(省妇女权益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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