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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丈夫徐某婚外情案
发布日期:2014-07-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件基本情况:

 陆某与丈夫徐某结婚26年,丈夫徐某与已婚女子罗某发生婚外情,并育有一子,现年5岁。罗某丈夫发现儿子非其亲生,遂与罗某离婚。后陆某知悉丈夫徐某发生婚外情并育有一子之事。2013年1月,三方曾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陆某为挽回徐某心意,要求徐某与罗某断绝关系,向罗某及其儿子支付经济补偿20万,以及每年1.5万元的抚养费。经调解后,陆某认为徐某已与罗某断绝来往,但通过短信和电话来往发现两人仍然藕断丝连,陆某一时气愤,于今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但因离婚心意不坚决,后又撤诉。约一个月前,徐某与陆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外出打工不愿意回家。陆某于12月6日向妇联求助,言辞激愤,一方面希望能帮助她联系到徐某,劝说其回心转意,另一方面表示,如果徐某不回头的话,将告他重婚罪,让他净身出户。事实上,双方几处房产均落在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办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妇联一是免费为陆某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帮助,宣传有关共同财产和重婚罪方面的法律知识,解答其法律疑问,告知如果起诉追究徐某重婚罪,需要掌握重婚证据以及司法机构针对重婚罪的现实处理方式,同时,市妇联还为其介绍了维权律师提供帮助。二是多次致电徐某做思想工作,告知他目前的行为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希望他能履行三方调解协议,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并坦诚的与陆某进行交流沟通,重建双方互信,但效果甚微。后市妇联联系镇妇联,请村委会跟踪此事,如果徐某归来,当面对其做思想工作。三是针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陆某因心情急切,情绪非常不稳定,多次打电话到县妇联和镇妇联,精神状态不佳,在征得陆某本人同意下,为其联系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情感疏导志愿者,帮助其释放情绪,并正确认知目前的婚姻困境,以良好的心态和理性的态度来妥善处理。因陆某内心还是希望丈夫徐某能回心转意,表示愿意等徐某回来,再做协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经验启示:

 在出现婚外情的家庭中,妇女大多成为受害者,一方面受年龄、经济条件、子女抚养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律在事实认定、财产分割等方面未能更好的维护受害妇女,造成受害妇女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在离婚时,无过错方仅能获得部分损害赔偿,在财产分配方面未做出倾斜,使得发生婚外情的行为成本过低,加之社会道德约束力降低,助长了婚外情现象的发生。对此,我们呼吁在立法层面,应加强对婚外情行为的惩罚力度,在财产分配上适当倾斜,在事实认定上降低举证难度,进而更好地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另外,面对丈夫婚外情时,受害妇女要勇敢面对,冷静对待,理性处理。要综合考虑个人、子女、家庭等因素,确认自己的意愿和可承受度,如果希望继续维持良好的婚姻关系,则需坦诚与丈夫进行交流,表明自己态度,并用实际行动,感化丈夫回心转意。如果不能原谅丈夫的错误行为,想要结束婚姻,则应注意收集丈夫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包括照片、手机记录、电子邮件、朋友自述等,并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数量,防止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妇联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以依法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为原则,仔细倾听来访妇女诉求,耐心解答疑问,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要注意关注她们的心理和情绪变化,在征得信访人同意后,可以安排心理咨询专家进行疏导,推动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良苗头恶化。

省妇女权益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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