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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遭受家庭暴力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4-07-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唐某与丈夫罗某相识两个月结婚,婚后罗某酗酒无度,好逸恶劳,经常动手殴打唐某,罗某亦承认多次毒打唐某,且每次均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但均无效。2008年,唐某生育一女。2011年底,罗与第三人同居并怀孕,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唐某离婚。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准予离婚,唐某获得小孩抚养权,认定共同财产为零,共同债务5万元,家庭暴力损害赔偿1万元,唐某就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不服,于2013年2月27日向省妇联求助,请求帮助申请再审,依法改判。

办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该案后,省妇联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处理,与市妇联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组织法院专家和知名律师进行会办,商定处理方案。案件处理中,遇到多重困难:一是再审申请能否立案问题。再审程序须存在法定情形才能立案再审,经省妇联多次与省高院专家、立案庭工作人员进行当面和书面沟通,最终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指定所在市法院进行再审,省妇联还向所在市法院出具公函,希望能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依法处理。二是再审证据收集难问题。唐某主张其名下房产是自己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予,应属个人财产,但无相关赠予证明、房屋出资证明等材料,且唐某主张罗某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未能形成有力证据链。三是损害赔偿低的问题。罗某曾向唐某书面保证,如再对唐某实施家暴,至少赔偿唐某20万,但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一般不能直接根据保证书的内容认定,故认定的金额与唐某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妇联工作人员代其拟写再审申请书,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并出席再审听证。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调解书明确:以唐某名义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罗某给付唐某13万元,分三年付清。唐某对结果非常满意。

经验启示: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这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本案中唐某正是因为持有丈夫的“不再实施家暴的书面保证”才获得了赔偿。另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若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房屋是自己父母对个人的赠与,同样是需要证据的,如果婚后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最好采取汇款的方式将钱汇到己方子女的账户上,并保存好汇款单据,以防日后婚姻出现问题造成财产损失。

在该起案件中,省、市两级妇联协调处理,帮助受害妇女与省、市两级法院沟通协商,出具公函,攻克再审案件立案难、举证难等问题,并极力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争取损害赔偿,切实维护了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两级妇联的共同努力下,该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

(省妇女权益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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