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与丈夫李某于2012年9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为了做投资向第三人借款。离婚后,罗某无力偿还借款,第三人遂将罗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未主张追加罗某为共同债务人。执行过程中,法院直接追加罗某为被执行人,并冻结罗某全部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罗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上诉至市中院,并向省妇联求助。
办理过程和结果:
接到该案后,省妇联立即展开立案调查,并征求法律专家意见。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被执行人追加并未予以规定,法院直接追加罗某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追求执行效率,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情况已成为习惯做法。对此,我们积极与市中院取得联系,深入交换法律意见,并出具公函,希望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权利。最终,市中院撤销追加执行裁定,发回重审。
经验启示:
不经审理程序,不论是否为共同债务,只要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即可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做法,但这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法院可以不经诉讼任意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只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能履行执行程序。本案中罗某不属于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故未经诉讼程序,不能直接追加罗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剥夺了其参加诉讼的实体权利。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据此,如果法院追加罗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工资收入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而不能冻结其全部工资造成其生活困难。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激增,为追求执行效率,追加债务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变得更加泛滥甚至扭曲,这导致了在执行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于随意,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家庭和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在省妇联的信访投诉中,妇女因配偶一方负债而自己的工资收入被法院冻结或划扣,导致无法生活的信访案件日益增多。对此,省妇联积极展开调查研究,以罗某个案为突破口,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针对这一倾向性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建议。同时,省妇联还通过向两会提交议案的方式,呼吁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依法加大审查力度,有效规范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被执行人追加程序,保障被追加人在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
(省妇女权益维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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