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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对侮辱短信说“不”
发布日期:2014-07-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2014年新年初始,李小姐一脸愁容地来到市妇联维权中心,向工作人员倾吐心中的苦闷与气愤。四年前,李小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省城的大学,成为全村唯一的大学生。大四期间,李小姐偶遇在省城打工的同村人王某。王某高中辍学后即在城里打工,比李小姐年长几岁,以大哥自居,对李小姐照顾有加,李小姐也觉得王某踏实可靠,渐渐地两人从老乡发展为情侣。可是随着了解的不断加深,两人性格观念和教育程度的差异显现出来,经常为了琐事争吵。最终李小姐觉得两人不适合再在一起,于是提出分手。但王某认为李小姐耍了他,看不起他文化程度低,坚决不同意分手。他千方百计地缠着李小姐,开始是恳求李小姐跟他和好,没有成功,他就对李小姐进行谩骂。李小姐为了避开王某,毕业后就到常州工作,没想到王某也跟了过来。李小姐回避不见,王某就通过短信的方式辱骂,一天就好几十条,内容全是侮辱性质的,从去年十月李小姐到常州至今一直如此。李小姐本想换个手机号了事,但看到那些短信内容她就特别生气,李小姐想知道自己能否控告王某损害名誉,让法院判他的刑,有什么办法能惩戒王某,阻止他继续骚扰自己。

专家点评:

王某的行为确实损害了李小姐的名誉,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能不能被定罪判刑,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发侮辱短信需承担刑

事责任的前提是“公然”进行,指的是在公开场合或者向公众散布侮辱信息,而王某只是发短信给李小姐,没有散布给他人,这显然不算是“公然”,所以还算不上犯罪,无法定罪判刑,但他一天之内发几十条短信,持续时间达数月,早已超过“多次”发送侮辱短信的标准,且对李小姐的生活造成干扰,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报警后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治安拘留。此外李小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损害名誉为由,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律链接: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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