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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出离婚谁放弃财产”的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4-07-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女士与她的丈夫陈先生是通过相亲认识的,由于王女士之前经历过一段很痛苦的婚姻,前夫是因为有了外遇向她提出离婚的,她很害怕重蹈覆车,于是再婚时,在王女士的提议下,她和陈先生签了一份“婚姻保障协议”,里面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主动放弃财产”。王女士本以为这样一来婚姻就进了保险箱,哪料到,结婚后双方却总是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个不停。王女士认为没有夫妻是不吵架的,这不算什么大事,但丈夫却渐渐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不久前,陈先生向王女士提出离婚。这让王女士既心痛又气愤,她知道如果丈夫坚持要离婚,这段婚姻是保不住的,但她也不想让这婚离得如此轻松,她拿出“婚姻保障协议”要求丈夫遵守承诺,放弃全部财产,但丈夫却反悔了。王女士到市妇联维权中心咨询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若是起诉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专家点评:

女士与其丈夫签订的“婚姻保障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婚姻自由不容他人干涉。王女士与其丈夫的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又约定了提出离婚即放弃一切财产,这看似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婚姻做出的合理约束,但它实际上违背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即使是陈先生提出离婚,还是要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婚姻不是单靠一纸协议就能“绑”得住的,婚姻要靠夫妻双方悉心经营才能维持长久,与其纠结于协议是否有效,不如静下心来查找婚姻矛盾的症结所在,尽力挽救自己的婚姻。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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