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母亲公路扔幼女不是“家事”
发布日期:2014-06-0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4月29日,浙江慈溪市一国道发生一起幼女被扔至公路中间遭车碾轧致死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系幼女母亲。目前,胡某已被公安机关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同时将对胡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有目击者称,这位母亲因与丈夫吵架,才做出如此人神共怒的举动。但这一说法,尚未得到公安机关证实。无论是胡某精神有问题,还是夫妻之间吵架,抑或是背后另有缘由,这样一起让人不敢直视的事件,都深深刺痛了社会人伦之心,在呼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的同时,有必要冷静思考如何遏制狠心母亲的恶。

有专家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事实上,在一些人的心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也就有了对子女“生杀予夺”的大权,而外人不便干涉。但在现代立法理念中,父母与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家庭成员关系,其不仅是“私法关系”,同时也是受国家保护的“公法关系”,而无论孩子多么幼小。

正因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诸多国家,都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美国的《儿童虐待和处遇法案》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通过这样一套制度设计,构建了最大程度保护儿童不受侵犯的社会体系,更重要的是让儿童权利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

但我国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启动监护权撤销程序。显然,这方面的儿童权益保护尚不彻底,而且法规条文操作性不强——对没有安全履行监护职责能力的,法律并未界定监护权利与撤销。

慈溪事件中,若胡某精神有问题,本就不具有安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若因夫妻之间吵架,也需要有一种禁忌约束其不敢将怒火撒向年幼的孩子。所以,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完善我们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并培育儿童权利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与自觉,来遏住狠心母亲的“凶暴”之手。(摘自:京华时报)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