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唐女士的哥哥春节时从美国回来,赠送给其14岁的儿子一辆自行车和100美元作为压岁钱,关于自行车和压岁钱的权利归属唐女士产生了疑惑,那么这辆自行车和100美元是否属于唐女士儿子的个人财产呢?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唐女士的儿子今年只有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具体民事活动时虽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唐女士的哥哥明确表示将自行车和100美元赠送给唐女士的儿子,那么该赠送的财物应当属于唐女士儿子的个人财产,唐女士或者其他人不能将其收归自己所有。(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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