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袁某,1954年8月出生,2008年与朱某结婚,为再婚,无业,朱某与袁某结婚前领养了一子一女。2014年2月16日朱某去世,享年85岁。2014年2月21日上午,袁某到市妇联维权中心求助,她反映丈夫的丧葬费被养子领走了,而丈夫在世时曾留下遗嘱要自己全权办理身后事宜。她为办理丈夫后事,已借钱垫付了不少钱。丈夫没有留下其他遗产,她本人无经济来源,想不通和朱某结婚几年并服侍丈夫终老,居然什么也没有。袁某已向社区反映此事,并向社区申请廉租房和低保,社区工作者为她解释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与她本人条件进行对照,并将申请低保需要的材料一一写清楚,解释申请低保需要符合的条件,让她按要求准备材料,也解释了申请常州市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养老补贴的条件。同时社区已决定于当天下午3:30分在世纪明珠园社区会议室对袁某和朱某养子关于丧葬费的事宜进行调解,袁某要求妇联参与。
处理结果:
维权中心立即将此事上报给市妇联权益部,权益部与基层妇联联系,向当地社区了解情况,参与调解。调解中,朱某养子表示他的确在朱某去世后到相关部门领走了丧葬费,但他的目的并不是要独吞这笔费用,而是与朱某的养女有矛盾,觉得父亲生前对自己不公,拿这钱是为了心理平衡。妇联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向朱某养子宣传了相关法律,并从道德层面予以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法律规定: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是公民死亡后产生,作为对死者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丧葬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用于死者送葬的费用,不能继承。丧葬费应当由死者家属领取(一般指: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对死者送葬的一种补偿,应由谁支出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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