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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恨交错的彩礼大战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近日,国内各大媒体关于浙江土豪“880万”订婚礼金的报道赚足大家的眼球效应。由于江南地区几千年婚嫁习俗一脉相传,身处长三角板块的常州市武进区,区域经济较为发达,人们在结婚前会订婚并给付高额彩礼的现象也很普遍,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前不久,常州市武进区法院横山桥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婚车产生争议导致分手引发的彩礼大战。

2010年6月,武进区三河口女孩吴霞大学毕业后,回到老家工作。7月份,经朋友介绍,吴霞与同镇的小伙子张明谈起了恋爱。一年后,两人的关系持续升温,双方的家长也见了面,相互之间都很满意。2011年9月15日,按照当地风俗两人订婚,并确立了婚期。张明由介绍人经手,给付吴霞礼金160000元,并花了25000元给吴霞买了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饰物。眼看2012年10月4日的婚期就到了,就在小两口去买婚车时,发生了变故,吴霞认为德国车辆安全性能较高青睐“速腾”车,张明考虑到日本车能耗小从经济实惠的角度看中了“轩逸”,就是为买德国车还是买日本车,两个人各不相让,直至又牵涉到许多事,最后矛盾越演越烈。张明提出分手并要求退礼金和金饰。而吴霞对分手虽然有想法,但考虑张明的性格固执,长痛不如短痛,同意分手,但坚决不同意退还礼金及金货,认为双方已同居,自己将礼金置办嫁妆、婚车等,现在分手自己精神、经济都受到损失。经当地基层组织三次主持调解,双方都闹得不欢而散。

2013年7月,张明一纸诉状将吴霞起诉至法院,要求吴霞返还婚约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明及家人向吴霞家给付礼金及金货饰品情况属实。由于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虽然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但彼此之间的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法院支持张明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但考虑吴霞提出两人订婚后同居近一年的情况客观存在,并将礼金置办嫁妆、婚车等,故精神、经济亦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认定以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为宜,判决吴霞返还8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吴霞也主动向张明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示:订婚及给付彩礼,不是法律上必经的程序,而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婚姻习俗流传至今的现象。考虑到现实的纷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特殊情形下例外:(1)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有以下三种,彩礼应予以返还:(1)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3)以订婚名义骗取彩礼之实。本案的审理,也引发大家的思考,如何面对法律与习俗之冲突。作为现代年轻人,在尊重传统的同时,要克服虚荣思想,弱化彩礼攀比心理,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武进区法院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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