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钟某(男)和范某(女)是某车友会的会员,在一次车友郊游聚会中相识相爱。200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家庭和睦。婚后3年,范某一直没有怀孕,在一次检查中被查出患有输卵管阻塞,不能受孕。这对于钟某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再加上钟某父母的唠叨,钟某对范某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
由于范某得知自己不能生育,常常郁郁寡欢,在一次工作中由于严重失误被公司辞退,生活来源完全靠钟某一人。2007年,范某感觉腰腹剧烈疼痛,到医院检查得知患有严重的肾病,需要长期静养治疗,由于范某没有工作,所有的药费都是靠钟某的工资。钟某因为范某不能生育早就心生怨恨,再加上范某昂贵的医疗费用心里很不痛快,在一次双方激烈的争吵后,范某搬回娘家居住。
由于生活没有来源,范某多次要求钟某支付其医药费,但是钟某都以没有钱为由拒绝了范某的要求。无奈之下,范某将钟某告上法庭,要求钟某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范某确实患有严重的肾病,没有劳动能力,判决钟某应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支付范某生活费、医药费。
案件分析: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生活上有困难,另一方就有扶养的义务。相互扶养是婚姻关系中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钟某和范某是合法夫妻,范某被公司辞退后没有经济来源,加上患有严重肾病,需要大量的治疗费用。钟某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作为范某的丈夫有义务支付其扶养费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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