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女)去年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1万元。今年6月,王某怀孕,公司以王某工作量下降为由将其月薪降为6千元。那么,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件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所在的公司将其月薪降为6千元,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与王某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形下降低其工资是不合法的,王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职业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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