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田某(女)和李某于2002年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之后便一直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日常支出共同负担,工资收入也共同使用,并未做任何区分,像已婚夫妇一样生活,但却始终未领取结婚证。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而矛盾不断,李某想要解除同居关系,让田某搬出这套房子,所以起诉到法院。但被告知对于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于是李某改变诉讼请求,以因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为由重新提起诉讼,请求依照共同共有原则分割双方财产。问题是,对于因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应该依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分割呢?
案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某首次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规定的,只有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才会受理。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因此本案中李某、田某同居期间二人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分割,如果二人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到田某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