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一年前离了婚,儿子判给了其前夫李某抚养,判决书上写明张某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一次。可是李某因为张某主动提出离婚而对她怀恨在心,对张某探望孩子百般阻挠,张某始终无法见到孩子。那么,李某的行为合法吗?张某该如何做呢?
案件分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有协助张某探望孩子的义务,其阻挠张某探望孩子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另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张某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探望权。但也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对李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直接将探望行为强制执行,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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