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徐某与丈夫已结婚三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前不久双方的一次争吵中,徐某的丈夫动手打了她,徐某受了轻微伤,因为这件事情徐某感到心灰意冷,觉得婚姻已经没有再继续维持下去的意义,徐某听说在这种情形下起诉离婚她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又不知道损害赔偿具体包含什么?
案件分析:《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据此可知,本案中徐某的丈夫动手打她致其受轻微伤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徐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损害赔偿主要包含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具体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是会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会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会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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