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夏天结婚。2006年,郑某于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当时张某已经怀孕4个多月。郑某死亡后不久,张某与公公、婆婆就继承财产问题发生分歧。张某认为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继承权,取得部分财产,而其公婆则认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应享有继承权。那么,究竟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案件分析: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究其根本为其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其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尚未出生,依法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进而也就无法享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只能靠母亲一人抚养,经济上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为维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第1款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也即,尚未出生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遗产分割时,考虑到胎儿出生后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胎儿预留份。”
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结果,可分为三种:(1)胎儿顺利出生并存活的,所保留的份额归其所有;(2)胎儿出生后即死亡的,所保留的份额按照原继承的法定继承办理;(3)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所保留的份额作为孩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腹中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要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根据胎儿出生后的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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