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妇女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是这个国家这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国家在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实利益的考量,在我国很多地方仍然存在性别歧视,妇女的就业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在就业方面很多单位和企业将女性求职者排除在招聘门槛之外,使许多女大学毕业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面临更加雪上加霜的困境。在一些农村地区,很多已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权得不到保障,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益。此外,家庭暴力在我国许多家庭中也或明或暗地存在着,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部分也都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
事实上,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在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方面早就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的现象却依然存在,反映了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也反映出法律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部门的监督还待进一步加强。(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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