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又因为劳动者工时性质之不同、加班费的规定亦截然有异。下面案例提及的3个误区,值得大家的关注与防范!
误区1 做一休一,当然没有加班费?
[案例]
李某系一家小超市4名职员中的一员。该超市经营时间为8时30分至晚21时30分。李某等4名员工均实行做一休一工时制。每月工资为1800元。李某工作到7个月时,因同学帮助联系了一份更好工作,李某提前一个月通知超市老板解除劳动合同。结算时,因7个月来从未得到过加班费,李某提出给付加班费。老板回答是,本店实行的是干一天休息一天,等于每月休息15天,没扣你们工资就不错了。
[分析]
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对于李某每周超过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那么,应以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为分界线,超过每周40小时时间的,应当视为加班时间。李某每隔一天工作13小时,相当于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为45.5小时,显然每周加班时间为5.5小时,依照《劳动法》第44条(一)项关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超市应按每周加班5.5小时向李某支付加班费。
误区2 只要每周不超40小时,不应有加班费?
[案例]
白某所在的某金店对员工实行两班倒(双休日也不休息)工时制,每班工作时间仅为5个半小时,早班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13时30分,晚班为13时30分至19时。这样算来,员工每周工作约为38.5小时。金店未为白某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白某工作满一年时,特意向经理提出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拒绝后,白某决定辞职并要求金店支付一年来双休从未休息的加班费。金店经理认为,社会保险可以考虑缴纳,但加班费一说不能支持,因为本店员工每周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40小时,当然没有额外的加班费。
[分析]
对于普通工时制,其工作时间主要受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一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二是依据《劳动法》的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工作日及双休日若有加班,用人单位可通过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但春节、元旦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则不可以用补休来免除加班费的。结合本案,尽管白某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其中,双休里从未安排员工休息可以补休来代替,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对于白某一年来的法定假日当班工作时间,应按白某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误区3“三方”协商同意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案例]
因受今年夏季连续多日高温影响,王某所在的冷饮制品公司老板通过工会与生产车间工人协商,从6月中旬开始,工人每天下午延长工作时间一个半小时。公司免费提供晚餐。当有工人提出加班费怎么计算时,老板回答说:加班是因生产需要,且经工会与员工协商同意,而且为补偿员工的加班劳动,公司还特意提供免费晚餐,不应再有加班费。
[分析]
《劳动法》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但这只能说明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合法性。而支付加班费即包括违法的加班,也包括合法的加班。换句话说,只要安排职工延长工时加班(过后不能补休的)就必须支付加班费。至于公司在延长工时期间提供免费晚餐,是不能代替加班费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必须以现金支付。(摘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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