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的丈夫冯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学合作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5人,冯某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近期,许某与丈夫的婚姻出现严重问题,她一直想离婚,可是又担心分不到丈夫的股份,毕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在许某多次与丈夫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许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那么,关于股权,许某与丈夫如何分割呢?
案件分析:
诉讼实践中,关于离婚中股权分割是比较棘手的。冯某首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要是同意,许某可以成为股东,分割给许某冯某原先股权的一半;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就应该购买冯某的股权,然后冯某再和许某分配变现的现金;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许某成为公司股东。但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离婚后不必要的纠纷,在分割夫妻股权时,建议优先选择折价补偿的办法,以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如果采用分股各享的办法,应符合《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不能侵害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受让权。
处理离婚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位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来源: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剖析与胜诉指引(刘辉 宋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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